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,确保课程考核的严肃性、公正性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监考(含巡考,以下同)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全院教职员工须高度重视。
第三条学校组织的集中考试时间(含期末考试及其它校内课程考试),学院领导轮流到各考场进行巡考,原则上不再安排监考任务。教学秘书要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及参与巡考,不再安排监考。
第四条学院在职在岗教师须服从学院的监考安排,并严格按照监考职责中的各项规定做好监考工作。
第二章 监考、巡考职责
第五条 监考教师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:
1.主持本考场的考试,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,如实记录考试情况,保证考试正常进行;
2.在正式开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,做好考场清理、考生座位安排及试卷分发准备等工作,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,宣布考试注意事项;
3.在考前5分钟向考生发放试卷,并要求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、学号等相关信息,认真检查考生携带的考试证件,核对考生身份,仔细检查考生所带物品是否符合规定。对不符合规定的考生,应及时采取措施,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,令其退出考场,并报告巡考人员;
4.维持考场秩序,保持考场安静,制止各类违纪舞弊行为;
5.发现并处理考试异常情况。如发现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、作弊行为,应责令其停止答卷,立即带离考场,并没收其试卷和作弊证据,同时在其试卷上写下“违纪”、“作弊”字样,在《考场情况登记表》上如实记录违纪作弊情节,并立即将违纪、作弊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,协助做好考生违纪认定工作;
6.管理好本考场的考试材料(试卷、答卷等),做好相关试卷安全保密工作,在移交试卷时应当面清点无误;
7.遵守监考纪律,避免出现监考失职行为;
8.考试结束后,要检查、清理考场。
第六条监考教师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,需至少提前2日告知学院本科生培养科,并由本人协调他人代替完成监考任务,替代人必须是本校现任在岗教职工。
第七条 巡考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:
1.负责指定范围内考场的流动巡考;
2.在巡考过程中认真检查考场秩序和考场纪律,并做好相关记录;
3.检查监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,如发现监考教师监考不严、工作不负责任,应当场批评指正;
4.对监考失职的监考教师,应做好详细记录,在给予学院通报批评,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;
5.在巡考过程中如发现考生有违反学校考试纪律的情况,应当场制止,并配合监考教师做好考生违纪认定工作。
第三章 监考违纪处理
第八条 下列情形属于监考失职行为:
1.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考场,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;
2.擅离职守;
3.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行为,如使用通讯工具、电子产品,批改试卷及作业,看书、看报,打瞌睡,聊天,在考场抽烟,酒后监考等等;
4.玩忽职守,造成试卷泄密;
5.遗失或弄错试卷;
6.发现违纪的学生不及时向巡考人员报告;
7.纵容或者包庇学生违纪;
8.无故请人代监考;
9.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考场;
10.其它违反监考职责的行为。
第九条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对监考失职行为进行定性并提出处理建议,提交教务处进行处理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的各类校内课程考试。
第十一条学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,依据轮排方式按学院在职在岗教师名单顺序安排监考。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、计算机等级考试、研究生考试等对监考有特殊规定的,根据其规定执行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